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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上半年消费增速有望达到8.2%

2025-04-05 08:54:42 来源:寄人篱下网 作者:谢金燕 点击:399次

所以在某種程度而言是「虛」的。

經歷多年的翻譯經驗之後,詩人提出在譯詩的過程,我們「應該坦然放棄重現原文詩歌在音韻方面的種種(情感)暗示,代之以(新的)表達工具所蘊含的新特質」。如此深切的感悟,足見徐志摩對泰戈爾的認同,以及泰戈爾在他心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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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新月集》的寫作風格之後,我們擬定了兩個翻譯策略。然而鮮為人知的是︰泰戈爾對翻譯始終深感興趣。相對於《漂鳥集》在文學技巧方面的機關用盡,《新月集》這部抒情的散文詩顯得天然流暢,平易近人。真要論及技巧,唯一比較明顯的是每隔幾行就會重複某個句子,有時是整句重複,有時是部份重複,頗像《詩經》裡的複沓手法。根據徐志摩在《新月》月刊創刊號上的說法:「新月」之得名,不是因為「新月社」,不是因為「新月書店」,而是因為「新月」雖然「纖弱」,卻「懷抱著未來的圓滿」[4]。

據泰戈爾的回憶錄,我們知道他早年曾與兄姊、同輩親戚組織劇團,合辦報刊雜誌來發表他們創作或翻譯的劇本、小說、詩歌或評論。這段話除了讓我們看到泰戈爾好學不懈的謙虛精神之外,最引人注目的是他對翻譯/語言所抱持的開放態度。日本的扶老比在全球241個國家中最高(42.7%。

勢不可擋的人口危機 在人口統計定義上,一個社會的扶養比小於或等於50%時才能享有勞動力較多且有利於國家經濟發展的人口紅利期 註3。主打提高生育率以減緩少子化趨勢並非全錯,只是「極為嚴峻的現實」是,未來有機會成為母親的育齡婦女數大幅降低、不婚率快速上升、少子化速度遠高於微幅提昇的總生育率,使得即便提高生育率仍無法化解因老年人遽增而導致的社會問題。往北貼近台九線方向,步行不到五分鐘的距離,矗立一棟格局方正的龐大建物,那是小鎮長者們早起出門的另一個目的地—花蓮縣光復鄉公所,在這路上不難與膚色黝黑的異國年輕女子擦身而過,她們推著身形弱小依舊渴望自由移動的老人們在小鎮巷口,我知道稍晚有很高的機會與他們再次相遇。以上是2012年的台灣鄉鎮日常,因城鄉差距,青壯人口大量從鄉村挪移至城市,偏鄉人口嚴重老化。

無視人口變化與國家整體發展的趨勢,將有限資源遍灑各地行政組織,美其名是戮力追求國土均衡發展,實質卻是將國家帶向資源使用效率不彰、挖東牆也補不了西牆的危險處境。日本政府統計資料顯示,東京首都圈總人口數雖然幾乎持平,但高齡人口持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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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政府理應負起責任,為社會大眾明確勾勒出問題核心、涉及層面及嚴重性,據此研擬對策帶領國家走出困境。15-64歲的青壯人口在2015年達到高峰計1,737萬人後開始逐年下降。Photo Credit: 本文作者提供 Photo Credit: 本文作者提供 然而在人口減少的趨勢下,未來由地方移入的青壯年也將斷源。見微知著,從偏鄉出發,我已深刻感受到台灣人口結構的變化正如何逐步影響我國城鄉的生活面貌。

在老年人遽增之前,政府是否有充分時間籌措照護資源與相關社會福利服務,成為更令人憂心的國政問題。正是此特性,導致當代人較難於趨勢發展之初意識到嚴重性,等到後果陸續浮現時恐怕已經難以收拾。老年人口的急速攀升,將使東京都在2045年成為每三人就有一名老人的老邁城市。少子化與高齡化是兩件事 作者特別強調,「少子化」與「高齡化」是兩項不同的社會議題。

——李維史陀(Claude Lévi-Strauss),法國人類學家巨擘 一如往常,寧靜的花東小鎮在陽光撒魚網般落入大地時甦醒,位在小鎮精華地帶的早市,彷彿聚攏了方圓百里內全部的活力與動能,幾回穿梭攤位、菜籃顯已飽滿的老翁老婦終於完成闖關遊戲般,蜿蜒而出迷宮似的早市。而今母親突然罹患重病,短期內又沒痊癒的可能,她無助於今後該如何兼顧工作與長者照護的重責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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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台灣扶老比為16.6%),老化速度堪稱世界第一。這給國家帶來的不僅僅是商業型都會如何轉型的挑戰。

根據聯合國經濟與社會事務部統計註4,日本於2000年扶養比為46.6%,2015年的扶養比則攀升至64%,不過短短十五年就從人口紅利期落入人口負債狀態且應提出「正當目的」。又應盡可能地將拍攝角度控制在只會拍到自宅門口,以減少對他人隱私權侵害的可能。例如:以GPS定位他人的行蹤,即便是在公開場合,也可能對他人構成隱私權的侵害。有實務見解就認為,電梯走廊是屬於住戶返家的必經之路,因此,透過監視器將可掌握同樓層住戶作息及交友情況,故住戶對於這些區域應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001號判決參照)。因此,王姓男子雖辯稱其在裝設監視器前,已取得管委會主任之同意,但依上開條文可知,若要合法裝設監視器,必須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才可以,單憑管委會主任一人,並無權代表全體住戶,故王姓男子此部分並無理由。

舉例來說:一般人都可以期待自己在「住處內」並不會被窺視、侵擾,而可隨心自在地從事私密行為。反之,有實務見解則採比較寬鬆的看法,認為只要沒有拍攝到「住處內」,難認已構成隱私權的侵害(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25號民事判決參照)。

此外,要特別說明的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另外補充,即便是在「公開場域」,他人也可能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而受《憲法》隱私權的保障。且該期待社會大眾也認為是合理的,此時,即可認為一般人對於「住處內」的私密行為具備「合理的隱私期待」。

因此,雖在《憲法》裡看不到「隱私權」這三個字,但依上開釋字之旨,隱私權乃被《憲法》第22條所涵蓋,亦即,《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而「其他權利」部分,亦包含隱私權在內。是以,該案法官顯係採前者較嚴格的看法。

但最後法院對於其所持理由,並不採信,而判處該名男子應將監視器拆除,並應賠償對面住戶5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全案定讞。且縱王姓男子有防衛之必要,亦應循不侵害他人之方法為之,例如隨身攜帶照相機或錄音機(筆),或有照相錄音功能之手機,即足以防止雙方之衝突及保全證據,故王姓男子透過私裝監視器,24小時不間斷地監視攝影對方私生活之情形,應非最後手段,而仍可採取其它侵害較小的方式,故認定王姓男子之行為,確已構成他人隱私權的侵害。而他人是否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必須要滿足下列兩個要件才算: 不受侵擾的期待已表現於外。而私設監視器的行為,是否具備「不法性」又要如何判斷呢?實務上雖無統一見解,但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541號民事判決,似乎給出一個比較明確的判斷標準,此則判決認為是否具備「不法性」,應該要審酌下列三點: 裝設監視器的目的是否正當? 被拍攝者是否知悉? 有無其它侵害較小的方式? 而回到上述案例中,雖王姓男子係基於保護家人之人身及財產安全而裝設,但該案承審法官認為:該案社區內已設有保全人員,且出入須有磁卡,故應已可避免不相關之人進入社區。

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如果真有必要在公寓內之公共區域裝設監視器,如上所述,在程序上應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的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不過,縱使認為住戶就該公寓內的公共區域享有「合理的隱私期待」,但既然是隱私權的「侵害」,則必須該私設監視器的行為也具備「不法性」才算。

文:蕭啓訓律師(嵐川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執業後深感法律知識仍未普及於一般民眾,且網路資訊眾多,一般民眾也難以篩選過濾,故希望透過白話、淺顯的法律文字,分享一些生活上常見的法律問題,使法律能夠真正地貼近生活) 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因為在自家門口外的公寓走廊裝設監視器,而被對面住戶以其裝設監視器並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且已侵害其隱私權為由,請求法院命其拆除監視器併同請求精神慰撫金。但翻遍《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此一權利,而究竟人民的隱私權是否有受《憲法》所保障呢? 對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及第603號即闡釋:「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而上述案例中,王姓男子係將監視器裝設在公寓走廊上,而承審法官認為:該區域除住戶外,並非眾人均得自由通行、使用之公共區域,故當層住戶當得保有其生活之隱私,此應為現代公寓大廈之基本要求。Photo Credit: Depositephotos 「公寓內裝設監視器」與「是否侵害他人隱私權」不可一概而論 公寓內較常爭執裝設監視器的位置,就是「大門口」、「樓梯間」或上述案例的「公有走廊」上,而在這些位置裝設會不會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換句話說,住戶對於這些公共區域是否也享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其實兩種看法都有。本起案例有兩個問題,頗值得討論:第一,從程序面來看,欲在公寓內的公共區域裝設監視器,應該要踐行什麼程序才算合法?第二,從實質面來看,究竟如何裝設監視器才不致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裝設監視器前,應該踐行什麼程序? 本案中,王姓男子所裝設的位置,是在公寓走廊上、自家門口的右前方,故該裝設位置乃屬於該公寓之「共有部分」因此,雖在《憲法》裡看不到「隱私權」這三個字,但依上開釋字之旨,隱私權乃被《憲法》第22條所涵蓋,亦即,《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而「其他權利」部分,亦包含隱私權在內。

又應盡可能地將拍攝角度控制在只會拍到自宅門口,以減少對他人隱私權侵害的可能。且應提出「正當目的」。

文:蕭啓訓律師(嵐川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執業後深感法律知識仍未普及於一般民眾,且網路資訊眾多,一般民眾也難以篩選過濾,故希望透過白話、淺顯的法律文字,分享一些生活上常見的法律問題,使法律能夠真正地貼近生活) 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因為在自家門口外的公寓走廊裝設監視器,而被對面住戶以其裝設監視器並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且已侵害其隱私權為由,請求法院命其拆除監視器併同請求精神慰撫金。例如:以GPS定位他人的行蹤,即便是在公開場合,也可能對他人構成隱私權的侵害。

而他人是否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必須要滿足下列兩個要件才算: 不受侵擾的期待已表現於外。此外,要特別說明的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另外補充,即便是在「公開場域」,他人也可能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而受《憲法》隱私權的保障。

作者:张曼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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